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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得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申請租金補貼是房客的權利,並不需要取得房東同意;同時,房東也不得限制或禁止房客申請租金補貼,若房東片面禁止或要求拋棄申請,因對於房客顯失公平,房客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主張無效。


且「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業經內政部配合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實施。

本府如經接獲違反前述不得記載事項之陳情或檢舉,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