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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雙方合理電費計收標準資訊宣導

  • 日期:111-04-11
  • 資料來源:地籍暨資訊科

依照規定,租賃期間之電費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所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均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為利租賃雙方議定合理電費計收標準,台電提供之電費單據新增「去年每度平均電價」欄位,並提供查詢電費多元管道措施等資料(請參閱下方檔案)承租人對租屋處之用電量認有異常情形,可先參考電費帳單的前期與去年同期用電作為參考基準,或洽1911台電24小時客服專線協助,以保障電費計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