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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訴外紛爭解決機制(ADR)

  • 日期:111-01-21
  • 資料來源:測量科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依照主導者的性質,ADR可大致區分為司法型(法院調解業務)、行政型(如: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各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民間型(如:仲裁協會)這3種。原則上任何民事紛爭都可以透過ADR程序解決,無論是車禍事件、房屋漏水、公寓大廈爭議、買賣物品等日常糾紛,或是與雇主間的勞資爭議、不動產糾紛,甚至是專業的醫療爭議、消費者糾紛、建築爭議、公害事件等紛爭,都可以利用ADR程序來獲得解決。


司法院為了提供一個民眾可以迅速找到可以解決紛爭的機構,已建置「訴訟外紛爭解決(ADR)機構查詢平台」(http://adrmap.judicial.gov.tw/ ),強化行政型、民間型ADR機構的連結。這個查詢系統建立以後,民眾可以在司法院的網站上,依據機關的種類(行政型或民間型)、糾紛的種類(環境類、醫療類、不動產類、智慧財產類、營建類、消保類、公寓大廈類、金融類及其他等類型)、機關名稱、機關所在地等資料,可以很快找到協助解決紛爭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