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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推動「建物產權測繪登記簡化措施」,有效簡省建物登記流程

  • 日期:112-01-31
  • 資料來源:測量科

為持續提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效能及建物產權測繪登記作業效率,自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檢附經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須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可有效簡省建物產權登記申辦程序,縮短案件處理時程。因原有的申請方式仍然保留,不影響原已規劃按既有作業方式申辦登記之建物,申請人得視需求自行選擇最便捷之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