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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112年「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項

主旨:    公告本縣112年「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事項。

依據: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理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受理112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交換資格審查申請。

二、        公告期間:自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三、        受理申請機關:臺東縣政府。

四、        公告地點:本府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佈欄。

五、        受理交換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六、        受理申請方式: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妥並備齊相關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至本府總收發室投遞申請(以郵戳或本府收文日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七、        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況、使用現況,詳如附件一。

八、        個人或團體如對交換標的有異議,得於前述受理申請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經查明後認為所提異議確有理由或其他情形特殊者,本府得公告撤銷或廢止該交換標的。

九、        申請交換資格審查應備文件:詳資格審查申請書(含附件二至附件五),該申請書請向本府地政處地用科索取。

十、        其他事項:

(一)  本公告之交換標的若有被占用部分,將來之得標人應自行排除佔用,不得向本府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請求排除佔

用。

(二)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須持有該筆土地之完全持分,始得提出交換資格審查身分申請。

(三)  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非公有土地交換以本縣內土地為限。

十一、    本公告未盡事項,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