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女生有無繼承權?
答: 依民法規定繼承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問:在什麼情況下要辦理繼承登記?又須向何機關申辦?
答: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有已登記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等遺產,就必須由繼承人於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申請人因故不能親到場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問: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哪些問題?
答:1.罰鍰: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可超過20倍。(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2.列冊管理: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於每年4月1日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 3.標售: 列冊管理滿15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標售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按第5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土地法第73條之1第2、4、5項)
問:辦理繼承登記要附哪些文件?要到哪裡辦理?可以郵寄申辦嗎?
答:1.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 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2.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本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至於申報遺產稅部分,則須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3.申請繼承登記應檢具1.所列之文件,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
問: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有無被地政機關列册管理,要到哪裡查詢?
答: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4月1日公告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請繼承人依限聲請登記時,除通知繼承人外,公告期間都會將該年度之資料上網,所以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都可以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查詢。又在地所土地所在地登 記機關佈告欄、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佈告欄及被繼承人原戶籍所在地村、裡辦公處佈告欄皆可查看該公告內容。至於非公告期間或非當年度之資料,可直接申請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參閱。
問: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册管理或已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答:列册管理中之不動產,不影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至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之不動產只要在公開標售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得申辦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