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二、容許使用項目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詳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附表一。
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經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時,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
三、其他規定
(一)前項容許使用及臨時性設施,內政部訂有「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據以執行之。但其他法律或依本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容許使用案件,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