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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
  • 聯絡資訊:089-343145


一、時機:

     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得辦理變更。但有下列限制:

(一)土地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除依第三章規定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者外,應在原使用分區範圍內申請變更編定。

(二)前項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之變更編定原則,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使用分區內各種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三)土地不得位於禁止開發地區

許多法令中對於某些特定區域訂有禁止或限制發展之規定,土地如位於禁止開發地區,則不得辦理土地使用變更,如位於限制開發地區,則開發使用強度或種類將有所限制,有關禁止或限制發展區之規定,可參考禁止或限制開發之相關規定及其諮詢單位。(如附件)


二、申請程序:

     (一)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申請人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二)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如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之情形者,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及審議結果辦理。

(三)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變更原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性質,達第十一條規定規模,準用第三章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規定程序辦理。

(四)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除有前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報經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直轄市或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但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其同意者,應從其規定辦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五)申請人以前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變更編定時,應函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異動登記並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六)依第四項規定申請變更編定之土地,其使用管制及開發建築,應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辦理,申請人不得逕依第六條附表一作為興辦事業計畫以外之其他容許使用項目或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三、應檢附的文件: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表四。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下列申請案件免附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 符合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二)依第四十條規定已檢附需地機關核發之拆除通知書。

(三)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四)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申請案件符合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者,免附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文件。

*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興辦事業計畫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者,應檢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許可文件。

*其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興辦事業計畫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興辦事業計畫面積免受限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