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地政便民服務,使民眾不受轄區限制以達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之目的,推動申領案件跨域合作便捷服務,本縣與其他縣(市)相互合作代收申領案件,將有效節省申領民眾往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間之成本,增進本府服務品質。
臺東縣政府代收跨縣市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加值服務計畫
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便民服務範圍、提升服務效益,辦理跨縣市代收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領案件,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範圍以本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與其他縣市間彼此同意協助代收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之案件為限。
三、代收本府及其他縣市轄區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申領案件,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核對申請人(代理人)之身分,並於申請書加蓋核訖身分章戳、核對者及代收機關。
(二)檢核申請人(代理人)應填寫欄位、申請書上簽章有無缺漏及清點附件項目、數量。
(三)填寫代收申領案件之收據(附件一),由當事人及承辦人員簽章確認。
(四)填寫代收其他縣市申領案件紀錄簿(附件二)。
(五)於2個工作日內將代收申領案件移文管轄機關,並副知申請人(代理人)。
四、本府收受代收申請案件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收件後通知申請人(代理人)及代收機關。
(二)填寫本縣各地政事務所及其他縣市代收申領案件紀錄簿(附件三)。
(三)依程序審核,其合於規定者,核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其不合規定者,請申請人(代理人)補正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