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確保公有土地之永續經營,行政院放民國82年7月21日訂定「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確立我國公有土地政策方向為「只租不售」。
►按「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無開發經營或使用計畫之公有土地,除未出租之耕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應交由林務機關實施造林外,得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書,依法辦理出租或標租」。
►依據「臺東縣縣有不動產財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耕地、農業用地及養魚池以本處為管理單位,辦理之相關業務包括上述縣有土地之申租及出(放)租管理,落實縣有土地管理及促進公地利用。
►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縣有農牧用地。
►農業用地:係指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至第4款規定之農業用地。
►符合放(出)租規定之申請人,可依「臺東縣縣有不動產財產管理權責劃分原則」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相關承租證明文件,至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除太麻里鄉、大武鄉及達仁鄉)或本府(地政處地價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