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4月1日。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
一、地政士開業執照、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之有效期限,於110年5月1日至111年3月31日屆期需換證而未能換證者,延長至111年4月1日。
二、申請換證時,其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應回溯自現有核發執照或證書(證明)效期截止日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