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為人民生存所不可或缺,國家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之政策,應訂定符合社會需要之土地使用保育計畫,「區域計畫法」即係為合理調整土地上各種不同的使用需求與人民整體利益之均衡考量所制定之法律。為貫徹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與生態環境保育之公共政策,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本此授權,並依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劃定各種使用區及第十五條編定各種使用地之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按土地之使用種類與性質實施管制,以促進非都市土地之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