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1.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
2.徵收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3.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4.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文件(徵收土地、建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
5.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6.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領款須檢附,印鑑證明應為1
年內核發者)。
(二)注意事項
1.土地如經分割尚未換發新權狀者,倘被徵收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
則先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換狀,或於領款時繳交舊權狀,由本處送還地
政事務所作廢,並製作新權狀後,再通知領取;若被徵收土地已辦竣
權利移轉,則於領款時繳驗舊權狀,查驗無誤並切結後歸還;權狀遺
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
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3.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另依
內政部87.11.23台(87)內地字第8712256號函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
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共同行使為原則。
4.委託他人領款時,委託書應蓋妥委託人之印鑑章,並加附受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
(一)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設籍於土地(建物)登記簿記載住址之戶籍謄本。
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
4.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未到場之繼承人印鑑證明。
5.申領應繼分切結書(全體繼承人未能會同領取時檢附)。
6.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並應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119條第4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
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2.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係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倘就該
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
以資佐證。
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
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
之理由書代之。如其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時,於不影響
申領人應繼分之判斷原則下,得免檢附。
4.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5.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
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之前者,以書面向法院、
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之文件;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
月5日之後者,拋棄繼承權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
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7.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3.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4.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之影本應由公司切結「本登記表現仍
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2.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名冊、財
產清冊。
2.切結書(如祭祀公業規約或神明會章程無明確規定且派下決議對領取
補償費並無特別約定,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檢
具切結書領取)。
3.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同意證明文件。
4.寺廟登記證(寺廟管理人領款時須檢附)。
5.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內容變動者,應檢附寺廟變動登記證明表)。
6.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7.寺廟圖記及其負責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8.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名冊、財
產清冊等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2.已被徵收之土地,如屬祭祀公業土地,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將該
土地列入不動產清冊,註明被徵收之情形完成申報並取得派下全員證
明書,確定派下現員(即土地權利人)名冊後,再依土地徵收補償費
領取之相關規定辦理。
3.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一)應備文件
1.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檢附)。
2.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華僑應檢附)。
3.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土地經法院拍賣或補償
費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4.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他項權利經法院判決塗銷
確定者須檢附)。
5.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
附)。
6.清算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
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
7.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1.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並加附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
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