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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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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97年起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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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一、自然人領取


 三、法人領取

 五、其他

 六、相關檔案

跨縣市申領土地徵收保管款計畫


跨域合作代收保管款縣市 :

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彰化縣政府、新北市政府

台南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台中市政府、澎湖縣政府



 (一)應備文件

 1.領取徵收補償費保管款申請書。

 2.徵收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權狀遺失切結書。

 3.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

 4.他項權利塗銷證明文件(徵收土地、建物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

 5.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

 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6.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領款須檢附,印鑑證明應為1

 年內核發者)。

 (二)注意事項

 1.土地如經分割尚未換發新權狀者,倘被徵收土地尚未辦竣權利移轉,

 則先向所轄地政事務所換狀,或於領款時繳交舊權狀,由本處送還地

 政事務所作廢,並製作新權狀後,再通知領取;若被徵收土地已辦竣

 權利移轉,則於領款時繳驗舊權狀,查驗無誤並切結後歸還;權狀遺

 失時以切結書代替。

 2.國民身分證住址與補償清冊住址不符時,應檢附原住址(即清冊之住

 址)及現址之戶籍謄本,如統一編號相同或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

 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3.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領取;另依

 內政部87.11.23台(87)內地字第8712256號函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

 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以共同行使為原則。

 4.委託他人領款時,委託書應蓋妥委託人之印鑑章,並加附受託人之國

 民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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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被繼承人設籍於土地(建物)登記簿記載住址之戶籍謄本。

 3.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在戶籍謄本。

 4.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

 、遺囑或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未到場之繼承人印鑑證明。

 5.申領應繼分切結書(全體繼承人未能會同領取時檢附)。

 6.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之繼承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製作,並應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119條第4項規定切結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

 時,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2.所檢附之戶籍謄本係為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倘就該

 戶籍謄本之內容未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時,應檢附其他戶籍資料,

 以資佐證。

 3.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於部分繼承人申請按應繼分領取徵收補償費

 時,未能會同之繼承人得以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

 之理由書代之。如其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未能檢附時,於不影響

 申領人應繼分之判斷原則下,得免檢附。

 4.本項戶籍謄本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檢附。

 5.合法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

 面為之。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之前者,以書面向法院、

 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之文件;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

 月5日之後者,拋棄繼承權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其已辦竣

 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同。繼承人間如有涉及私權爭執時,應由繼承

 人訴請法院判決後,依確定判決辦理。

 7.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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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人領取

 (一)應備文件

 1.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2.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之正本及影本。

 3.法人及其代表人印鑑章。

 4.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抄錄表之影本應由公司切結「本登記表現仍

 為有效之資料,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2.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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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備文件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名冊、財

 產清冊。

 2.切結書(如祭祀公業規約或神明會章程無明確規定且派下決議對領取

 補償費並無特別約定,已選定管理人且經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檢

 具切結書領取)。

 3.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同意證明文件。

 4.寺廟登記證(寺廟管理人領款時須檢附)。

 5.寺廟登記表(寺廟登記內容變動者,應檢附寺廟變動登記證明表)。

 6.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7.寺廟圖記及其負責人之印鑑證明文件。

 8.其他文件(參照自然人領取應備文件檢附)。

 (二)注意事項

 1.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規約書或章程、派下員、信徒或會員名冊、財

 產清冊等須經民政機關備案。

 2.已被徵收之土地,如屬祭祀公業土地,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將該

 土地列入不動產清冊,註明被徵收之情形完成申報並取得派下全員證

 明書,確定派下現員(即土地權利人)名冊後,再依土地徵收補償費

 領取之相關規定辦理。

 3.其他請參照自然人領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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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

 (一)應備文件

 1.授權書(旅外僑民授權國內親友領取者檢附)。

 2.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正本(華僑應檢附)。

 3.權利移轉證書或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土地經法院拍賣或補償

 費經形成判決確定者須檢附)。

 4.法院判決書及確定判決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他項權利經法院判決塗銷

 確定者須檢附)。

 5.破產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土地屬破產財團所有者須檢

 附)。

 6.清算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正本及影本(土地為經撤銷、廢止登記或

 解散之公司所有者須檢附)。

 7.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1.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授權書辦理者,仍須檢附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並加附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解散之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後,應檢附清算人經法院准予備查或裁定

 之證明文件為代表人資格證明,而代表人印鑑得以戶政機關核發者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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