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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建物測量檢附共有圖說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

  • 日期:112-01-31
  • 資料來源:測量科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規定,申請區分所有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並明確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的「專共有圖說」,俾利登記機關測量、登記審核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的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時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