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建管機關備查之「專共有圖說」,並需明確區分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俾利地政機關作業實務登記之參考依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