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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763徵收收回權

  • 日期:107-05-08
  • 資料來源:地用科


大法官釋字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

當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後,如果國家並沒有在計畫期限內使用,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期限屆滿後5年內,請求用原來的徵收價額收回被徵收的土地。大法官在10754日作成釋字763號解釋,在土地被徵收後,仍然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讓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及時行使「收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