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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法使用,維護國土資源,違規濫用土地將處以6~30萬元罰緩

  • 日期:107-07-20
  • 資料來源:地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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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法使用,維護國土資源,違規濫用土地將處以6~30萬元罰緩

本縣實際案例:
位於台東市豐里段XX地號,該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農舍合法興建後,違規自行鋪設水泥級配作為道路使用,並挖掘池塘、興建涼亭,違規面積廣大,已處以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恢復農用。
按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實施管制。
區域計畫法第21、22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土地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合法使用土地,珍惜國土資源,全民共同努力環境才能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