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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重新規定地價土地109年公告地價,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自行申報地價

  • 日期:109-01-06
  • 資料來源:地價科

一、 本縣109年重新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於109年1月1日公告,並於
1月2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申報地價,每日受理申報時間為上午8
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
二、 受理申報地價地點: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
三、 公開閱覽圖表: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土地歸戶清冊。
四、 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係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照規定公有
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於申報。私有土地,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120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120為其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80者,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為其申報地價。
五、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為其申
報地價。
六、 土地所有權人如對申報地價有關規定,有未盡明瞭者,可逕向轄區地
政事務所查詢。
七、為配合109年重新規定地價,內政部將自109年1月2日起至1月31
日止,於該部地政司線上申辦系統(https://clir.land.moi.gov.tw/CAP/)
開放線上申報地價服務,其頁面路徑於前開系統首頁左側,點選「線
上申辦案件作業-地價類-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