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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建物測量檢附共有圖說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

  • 日期:111-01-21
  • 資料來源:測量科

為保障交易安全,減少購屋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