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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重新規定地價土地111年公告地價,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自行申報地價~

  • 日期:110-12-27
  • 資料來源:地價科

~本縣重新規定地價土地111年公告地價,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於限期內自行申報地價~

一、本縣111年重新規定地價之公告地價,於111年1月1日公告,並於1月2日起至2月7日止受理申報地價,每日受理申報時間為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星期例假日不受理申報)。

二、受理申報地價地點: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

三、公開閱覽圖表:公告地價表、地價區段圖、土地歸戶清冊。

四、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之地價係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依照規定公有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私有土地,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120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120為其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80者,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為其申報地價。

五、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為其申報地價。

六、土地所有權人如對申報地價有關規定,有未盡明瞭者,可逕向轄區地政事務所查詢。

七、為配合111年重新規定地價,內政部將自111年1月2日起至2月7日止,於該部地政司數位櫃臺(https:// https://dc.land.moi.gov.tw)開放線上申報地價服務,其操作方式為先至前開系統「下載專區」安裝客戶端簽章元件,再登入數位櫃臺系統,即可使用「網路申辦案件」功能申報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