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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埋設土地界標

  • 日期:112-01-31
  • 資料來源:測量科

辦理複丈案件時申請人實地領丈時應自備界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並永久保存之:


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

自然增加、浮覆、坍沒或經界變更之界址點。

經鑑定確定之界址點。(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

 

申請人於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不予測量,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

 

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複丈時,請依照上開規定埋設永久性界標,如此將可很清楚了解自己擁有土地四至範圍界址避免與鄰地發生無謂之糾紛,並可確保土地產權免受損害,利人利己,敬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