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03年3月12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會議決議辦理。二、修正旨揭範本自公告後提供各界參考,各有關機關團體或民間業者欲翻印本範本時,請註明「本範本由內政部103年4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6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者,翻印前須先徵得本部同意,並於翻印完成後報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