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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3點、第4點、第7點規定

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生效,各有關機關團體或民間業者欲翻印本記載事項時,請註明「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內政部103年4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687號公告」,不得擅自修改內容。
三、翻印後提供各界索閱時,如收取印刷、郵寄等必要之工本費者,翻印前須先徵得本部同意,並於翻印完成後報內政部備查。如未收取費用者,翻印前、後毋須函報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