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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工廠完成改善並取得土地證明後,可就地合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今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增訂特定工廠登記20年落日條款,凡在105年5月19日以前已存在,屬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可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政府輔導改善後,即可就地合法取得登記。
臺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本次「工廠管理輔導法」明定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建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105年5月19日以前屬低污染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依規定向政府申報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即可由政府輔導改善相關事項後,取得工廠登記。
地政處進一步表示,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修法施行日起2年內應申請納管並繳納輔導金,3年內提出改善計畫,並在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並續辦「用地計畫」至取得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限至工輔法施行之日起20年止。
本次修法為求經濟發展、居民就業、環境安全三者間取得平衡,在「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下,採取低污染納管、中高污染輔導轉型、遷廠或關廠、新增工廠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之分級方式,期能達成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