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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第.4.5.6類清查公告

  • 日期:98-03-14
  • 資料來源:地籍暨資料科

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
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
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34年10月24日以前之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
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
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如(市)符合者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