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38年12月31日以前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贌耕權、賃借權或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之土地權利,經清查本縣如(市)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