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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第10.11.12.13類(宗教)清查公告

  • 日期:100-04-01
  • 資料來源:地籍暨資料科

本府為清理1.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34年10月24日前改以他人名義登記. 2.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 3.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 4.日據時期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為日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土地(建物),如有符合規定者得申辦更名.更正贈與等登記. 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