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本府各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需用其他機關管有之公有不動產,須辦理撥用手續,而公地
撥用之程序,涉諸多法令規定。準此,為使申請撥用公地之需地機關,清楚暸解申請撥用作業
之流程及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爰編定標準作業程序,提供需地機關申請撥用之作業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