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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
  • 聯絡資訊:089-343145

一、申請時機:

開發性質不符原使用分區內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始得開發;或開發性質符合使用分區內使用地變更編定原則,惟其規模足以影響原使用分區劃定目的者。

 

二、申請程序: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具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申請開發許可。

()山坡地範圍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例外特別程序:

()海埔地開發及非山坡地範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免依前項第二款申請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整地排水計畫之工程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或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者,得由申請人先行申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含分區審議相關表件)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