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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臺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
  • 聯絡資訊:089-343145

一、意義

本縣轄內之非都市土地,經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暨實施使用管制後,為維持地籍之正確性,並為維護民眾之權益,辦理更正編定業務。

二、法令依據

(一)區域計畫法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四)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五)其他地政法令

三、申請作業

民眾擁有之舊有合法建物應附書表、證明文件、附件、份數及申請單位如下:

(一)舊有合法建物之認定。

 1.「田」地目土地。

  (1)1至12等則於62.12.24編定為「農業用地」。

  (2)13至26等則於64.12.31編定為「農業用地」。

 2.「田」地目以外之土地:於本縣74.11.16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前證明文件。

 3.內政部如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建」地目、天然災害 等行政函釋)。

(二)應附書表、證明文件、附件、份數及申請單位如下:

 1.更正編定申請書1份。

    2.舊有合法證明文件詳列如下(擇一檢附):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3)繳納水費證明。

 (4)繳納電費證明。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建築執照或建物完工證明書。

 (7)其他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3.身分證明文件1份。

4.部分土地核准更正編定者,為辦理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檢附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及土地權狀相關證明。

5.申請受理單位,逕向本縣所轄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有關更正編定案件辦理進度於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皆可查詢,相關連結如下:

臺東地政事務所關山地政事務所成功地政事務所太麻里地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