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義
本縣轄內之非都市土地,經依區域計畫法辦理使用編定公告暨實施使用管制後,為維持地籍之正確性,並為維護民眾之權益,辦理更正編定業務。
二、法令依據
(一)區域計畫法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三)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四)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五)其他地政法令
三、申請作業
民眾擁有之舊有合法建物應附書表、證明文件、附件、份數及申請單位如下:
(一)舊有合法建物之認定。
1.「田」地目土地。
(1)1至12等則於62.12.24編定為「農業用地」。
(2)13至26等則於64.12.31編定為「農業用地」。
2.「田」地目以外之土地:於本縣74.11.16土地使用編定管制前證明文件。
3.內政部如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建」地目、天然災害 …等行政函釋)。
(二)應附書表、證明文件、附件、份數及申請單位如下:
1.更正編定申請書1份。
2.舊有合法證明文件詳列如下(擇一檢附):
(1)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3)繳納水費證明。
(4)繳納電費證明。
(5)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6)建築執照或建物完工證明書。
(7)其他證明文件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8)另原住民保留地則增列「明顯或可辨識供人居住房屋之航照圖」證明。
3.身分證明文件1份。
4.部分土地核准更正編定者,為辦理分割測量及分割登記,另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檢附測量申請書、登記申請書及土地權狀相關證明。
5.申請受理單位,逕向本縣所轄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 。
有關更正編定案件辦理進度於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皆可查詢,相關連結如下:
臺東地政事務所、 關山地政事務所、 成功地政事務所、 太麻里地政事務所